(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
(2)行政處理。程序是:向醫院所在地衛生局醫政科遞交書面“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書”,寫清楚患者個人情況、診療經過、造成傷害的證據(X光片,醫院病歷複印件、診斷證明等)、患者的要求;衛生局對有關情況到醫院調查,徵求雙方意見是否同意調解;如不同意調解或調解不成,將醫患雙方有關材料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根據鑑定結果進行是否賠償以及賠償數額的調解,調解不成則由法院判決。
(3)司法途徑,直接到法院起訴。
(4)通過第三方調節機制進行調解(如果當地建立了這個組織的話)。
(5)當地政府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