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第一、協商解決。第二、技術鑑定。第三、重新鑑定、訴訟。患者對當地醫學會的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收到鑑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上一級醫學會申請重新鑑定。【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