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老人評估標準

失能老人評估標準

失能老人評估標準:疾病首次確診180天后仍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通常指的是:

(1)穿衣:自己能夠穿衣及脫衣;

(2)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

(3)行動:自己上下牀或上下輪椅;

(4)如廁:自己控制進行大小便;

(5)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進行淋浴或盆浴。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