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許可合同如果不備案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未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