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監護人責任

精神病患者監護人責任

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有以下責任: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爲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爲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