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構成條件

善意取得構成條件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善意取得應當具備下列成立條件:

1、標的物須爲動產或者不動產;

2、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

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爲善意;

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

5、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