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能否善意取得

贓物能否善意取得

關於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物權法》沒有明確規定。

所謂贓物是指以偷盜搶奪或者強盜等行爲所奪取之物。民法上之贓物,從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而言,範圍應較刑法上的贓物更爲狹窄。對贓物能否善意取得,理論上有肯定和否定兩種觀點。

肯定說認爲,既然善意取得制度是爲了維護交易安全,作爲受讓人來說,並不知道該物爲贓物,因此,爲了維護受讓人的合法利益,贓物也應適用善意取得。否定說認爲,在社會利益中存在公法利益和私法利益的保護。公法利益的保護應優於私法利益的保護,爲了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 因具體情況不同,贓物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應當適用善意取得。

贓物爲金錢或無記名證券的,應允許受讓人取得所有權,這是由於金錢和無記名證券的特殊性質所決定的。金錢和無記名證券與一般動產不同,在法律性質上,誰持有金錢或無記名證券,不論其來源如何,持有人被認爲是權利人,應享有金錢和無記名證券有關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