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服刑多少年

無期徒刑服刑多少年

無期徒刑是徒刑的一種,審判機關以判決的形式終身剝奪犯罪人的自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的刑罰。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爲: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爲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3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