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授權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特別授權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9條的規定,特別授權的範圍包括:

(1)代爲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爲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爲和解;

(4)代爲反訴;

(5)代爲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特別授權代理,是指委託人以特別授權賦予律師除了一般代理權限以外,尚具有代理當事人對案件的實體問題處理直接做出決定並明確表態的訴訟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