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評估價格不服該如何處理

對評估價格不服該如何處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一條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覈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複覈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覈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覈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覈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城市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評估專家委員會,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出的複覈結果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