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根據《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證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鑑定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