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資爭議誰來舉證

員工工資爭議誰來舉證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這就是說,用人單位應當保留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資料至少要達到兩年。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所以,對是否支付工資的勞動爭議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