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的稅前扣除標準

廣告費的稅前扣除標準

印刷廣告基於廣告費收入減去印刷費後的淨收入,並計算從價稅率。

從1985年7月1日起,一般報紙的平面廣告稅率爲4%,其他廣告稅率爲11%。

廣告稅是印刷廣告和製造應稅廣告者的納稅義務,一般來說,納稅人的廣告費收入用作爲納稅標準。

2000年1月1日開始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40條規定:

納稅人在每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不超過銷售(業務)收入的,實際扣除額爲2%;超出部分可以無限期地結轉到未來的納稅的結轉。

對於一般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的計算基數,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銷售(業務)收入的15%內可以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條規定:

納稅人在每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不超過銷售(業務)收入的,實際扣除額爲2%;超出部分可以無限期地結轉到未來的納稅的結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