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有沒有選舉權

精神病患者有沒有選舉權

精神病人本身是有選舉權的,但是因爲病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二十六條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週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

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