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有什麼不同

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有什麼不同

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的不同:

一、適用條件不同。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特殊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更爲適宜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二、是否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可以申請主體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律師。監視居住:不能申請。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