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評估是怎樣進行的

離婚房產評估是怎樣進行的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對於房產評估雙方可以協商確定鑑定機構,也可以通過法院選擇鑑定機構。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