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爲如何認定

侵權行爲如何認定

侵權行爲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爲,因此侵權行爲也可以稱爲一種侵害行爲。

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

(1)行爲的違法性。即行爲人實施的行爲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包括作爲和不作爲。

執行職務的行爲,正當防衛的行爲,緊急避險的行爲雖然造成了損害,因其不具有違法性,故不爲侵權行爲。

(2)損害事實。既包括對財產權利的損害,也包括對非財產權利的損害。對財產的損害可分爲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是指可得利益的減。

(3)因果關係。即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繫。

(4)行爲人具有主觀過錯。過錯分爲故意和過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爲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