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濫用職權罪的經濟損失

如何認定濫用職權罪的經濟損失

1、作爲立案標準,重大經濟損失是指在人民檢察院立案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確實無法挽回的、由於犯罪嫌疑人行爲所造成的那部分經濟損失;

2、應當以立案偵查時行爲造成的損失爲損失確定的最後時間

3、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挽回了損失的,就不能認爲造成了實際損失,這就是說損失是否造成應以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是否挽回了損失爲標準,已經挽回的,就沒有造成損失;反之,則造成了經濟損失;

4、應當以法院受理案件時行爲人確實無法挽回的損失爲最後的實際損失;

5、審宣判前行爲人確實無法挽回的損失爲最後的實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