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的定罪標準

濫用職權罪的定罪標準

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3、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行爲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爲會發生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