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條件和程序

公司分立的條件和程序

公司分立的條件是: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分立的程序是:

1、董事會擬訂分立方案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公司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訂並提交股東大會討論決定;股東大會作出分立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東就分立的有關具體事項訂立協議。

3、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4、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分立事宜。

5、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應當自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