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第二條規定,房產過戶需要辦理公證的情形如下:(一)繼承房產辦理過戶。(二)贈與房產辦理過戶。(三)作爲遺產分割的房產辦理過戶。(四)涉外和港澳臺的過戶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