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保全措施具體有哪些

債的保全措施具體有哪些

債的保全措施有兩種形式:一爲代位權,即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務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一爲撤銷權,即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73條第1款的規定,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爲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