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存在缺陷由誰負責

商品存在缺陷由誰負責

《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傷害或者他人財產損害的,不論生產者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則可免除其賠償責任: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並不存在,而是在產品投入流通後由於銷售者的過錯或者其他原因纔出現的缺陷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