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頂漏水誰負責

商品房屋頂漏水誰負責

商品房屋頂漏水如果處於保修期內由於質量問題導致漏水的,由開放商負責;如果是在使用過程中由於住戶的過錯導致漏水的,則應當由致使漏水發生的住戶證據負責維修和賠償。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0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覈驗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