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吸毒需要提供如下證據:
一、物證,比如:吸毒工具和毒品等。
二、證人證言,如被容留吸毒的人的筆錄。
三、被告人供述或辯解、嫌疑人的筆錄。
四、鑑定意見,就是尿檢陽性的意見和毒品的鑑定意見。
五、書證,包括戶籍證明,證明案件管轄機關和嫌疑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證據。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