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記錄可以作爲證據嗎

短信記錄可以作爲證據嗎

短信屬於證據形式中的電子數據,是合法的證據形式,只要真實、合法、與案件具有關聯性,即可作爲證據使用。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