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話記錄可以作爲出軌證據。但是通話記錄對於出軌這一事實並無半點證明作用。法院並不可能通過通話記錄就認定出軌這一事實。因爲通話記錄只能證明打過電話,除非有通話內容的錄音進行佐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