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能作爲借錢的證據。微信聊天記錄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類型,可以作爲證據使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