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業務保險費賬務處理

出口業務保險費賬務處理

根據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應以出口貨物離岸價(FOB)爲計稅依據,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按出口發票上的金額作爲出口銷售收入,實際支付境外運費、保險費和佣金時,在取得發票和支付憑證的當月,彙總衝減出口銷售收入。

因此, 出口商品的銷售收入,一律以離岸價[FOB]爲入賬基礎,如按到岸價[CIF]對外成交的,在商品離境後所發生的應由我方負擔的以外匯支付的國外運費、保險費、佣金(包括明傭和暗傭)和銀行財務費等,以紅字衝減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