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不願辭職,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卻又讓職工自己寫自願辭職書,這就是被迫辭職。【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