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公司內部有效的權利制衡機制:
首先,進一步強化監事會的權利,並賦予監事會在特殊情況下爲保護公司利益可以採取的應對措施;
其次,限制大股東的表決權;
最後,對董事會的經營權加以制約。
二、強化小股東在股東大會的提議權。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