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姻權益保護有何法律規定

軍婚姻權益保護有何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第9項指出:“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應按婚姻法第26條規定進行審理。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係,儘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經過做和好工作無效,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係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准予離婚。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於1985年7月18日發佈的《關於破壞軍人婚姻罪的四個案例》的按語中指出:“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姦,破壞軍人的婚姻家庭,造成軍人夫妻關係破裂的嚴重後果,已構成破壞軍人婚姻罪。應當適用刑法第181條的規定予以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