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爲。表現如下: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