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分類

證據的分類

證據分類是指在理論上將證據按照不同的標準劃分爲不同類別,具體的分類如下:

1、按照證據的不同來源,可以將證據劃分爲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凡是來直接源於案件事實本身的證據材料爲原始證據,凡是經過中間傳抄、轉述環節獲取的證據材料即爲傳來證據。

2、根據訴訟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係,可以將證據劃分爲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凡是能夠單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爲直接證據;凡是隻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某一個側面或者某一個環節,需要與其它證據結合使用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爲間接證據。

3、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將其劃分爲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凡是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事實是通過人的陳述形式表現出來的證據爲言詞證據;凡是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事實是通過物品的外部形態特徵或者記載的內容思想表現出來的證據爲實物證據。

4、根據是否爲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提出的要證明的事實根據,可以將證據分爲本證與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