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上的證據分類是什麼

法理上的證據分類是什麼

證據分類是指在理論上將刑事證據按照不同的標準劃分爲不同類別。法理上的證據分類:

1、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按照證據的不同來源,可以將證據劃分爲兩類。

2、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根據訴訟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係,可以將證據劃分爲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兩類。

3、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將其劃分爲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兩類。

4、本證與反證。根據是否爲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提出的要證明的事實根據,可以將證據分爲本證與反證兩類。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