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禁止扣押員工證件、要求員工提供擔保或收取勞物。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也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如發生上述行爲時,單位將被處以行政處罰並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用人單位爲了規避相關風險,無論是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前,還是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後,均不得扣押勞動者的相關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