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