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權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署名權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署名權的行使方式有署其本名、筆名、別名或假名。著作權作爲一種無形財產權,是一種極爲複雜的民事權利,客觀上已經成爲最複雜、最深奧的法學分科之一。而署名權便是這種複雜民事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二)署名權。(三)修改權。(四)保護作品完整權。(五)複製權。(六)發行權。(七)出租權。(八)展覽權。(九)表演權。(十)放映權。(十一)廣播權。(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十三)攝製權。(十四)改編權。(十五)翻譯權。(十六)彙編權。(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