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產權還沒有下來的,是不能買賣的,房屋買賣時,只有具有合法產權才能進行產權登記。【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一)買賣;(二)互換;(三)贈與;(四)繼承、受遺贈;(五)房屋分割、合併,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六)以房屋出資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併,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