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與無效婚姻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離婚與無效婚姻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離婚與無效婚姻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內容:

1、兩者的行爲性質不同。離婚之訴是變更之訴,而婚姻無效之訴上確認之訴。

2、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

3、兩者的行爲效力和實效不同。離婚應當自該婚姻關係解除之日起生效。而無效婚姻自始無效。

4、提起訴訟的權利人不同。離婚只能有婚姻關係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出,而無效婚姻男女雙方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都可作爲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5、兩者處理的程序和條件不同。

6、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離婚的法律後果在於解除當事人雙方之間的身份關係的同時,還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無效婚姻的雙方不享有《婚姻法》賦予配偶應享有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