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離婚案件中女方經常會向男方索要青春損失費,這個青春損失費,並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我國婚姻法也沒有規定該賠償項目,因此法律是不支持的,但是如果一方自願給另一方經濟補償金以達到分手的目的,法律是不會禁止的也不會干涉。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