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免除處罰,但可以申請撤銷以前的處罰。【法律依據】根據《行政複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