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患方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其次是如果雙方協商解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或協商不成患方認爲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前一種情況可以由雙方共同向市級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