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

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

我國《侵權責任法》只在產品責任中引入了懲罰性賠償,且並非全部的產品責任都適用懲罰性賠償,而是隻有滿足以下條件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

第一,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缺陷產品仍然生產或者銷售;第二,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事實,即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造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損害後果的情形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第三,因果關係成立,被侵權人的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是侵權人生產或者銷售的缺陷產品造成的。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兩點:第一,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既非共同責任也非連帶責任,而系相互獨立的各自責任;第二,懲罰性賠償以行爲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爲前提,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

因此,如果受害人不能證明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存在明知情形,則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或者僅證明了生產者存在明知,則只可以請求生產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