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由此,國家賠償必須具備五個要件:(1)違法行使職權的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2)行使職權的行爲已被確認違法;(3)違法行爲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4)已造成了損害後果;(5)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