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的婚姻觀

天主教的婚姻觀

天主教對婚姻的規定如下:

確立了一夫一妻和永不離異的原則。教會法允許以通姦,背教或嚴重的殘酷行爲爲理由的司法分居,但近代意義上的離婚則不允許。此外,特定情形下,一方當事人皈依基督教可以與仍爲異教徒的配偶離婚。婚姻不能解除,但如果屬於應禁止的婚姻和撤銷婚姻則可以宣佈無效。規定雙方合意爲建立婚姻關係的必備條件:結婚時要舉行宗教儀式。此外,還確定了除同意之外的其他決定婚姻有效的必要條件。關於婚姻障礙的規則:12世紀和13世紀的教會法簡化和放鬆了早期以血緣關係和姻親關係爲基礎的有關婚姻障礙的規則。關於婚姻中女性一方地位的規定:教會法堅持在上帝面前婚姻雙方當事人平等的原則, 承認婚姻義務,忠實義務的相互性。然而,在教會婚姻制度中,肯定了古代世俗法中夫妻不平等的原則,確認妻子處於丈夫的從屬地位,而且還規定了對婦女財產以及其一般民事權利的苛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