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與附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

附條件與附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於法律行爲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爲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

我國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行爲,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爲該民事行爲無效。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爲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