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民法總則》第180條到第182條、第184條的規定,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有以下幾點:

1、第三人過錯。是指損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過錯造成的情形。

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所導致的損失。

3、正當防衛。是指爲了保護自身、他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採取防衛措施所造成的損害。

4、緊急避險。是指爲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避險行爲所造成的損害。

5、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