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執行程序中評估費由誰承擔

在法院執行程序中評估費由誰承擔

被執行人承擔。

1、按照進貨價的1%收取評估費。

2、評估費先不繳納,在執行後由執行款裏從被執行人的財產裏面扣除。

在法院對一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後,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爲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後,或終審判決作出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在一刑事訴訟案件判決被告死刑、徒刑或緩刑後,該被告就是這次刑事案件的判決的被執行人。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12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

由此可見鑒定費、評估費等費用應當由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承擔而不是應當由被告承擔。也就是說誰對待證明事實負有證明義務,誰就承擔有關鑑定費、評估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