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查取證的規定有哪些

法院調查取證的規定有哪些

法院調查取證有以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第67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僞,審查確定其效力。